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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.09.16 診所公吿
[衛服部公告]
轉知保險對象因處方箋或藥品遺失、毀損,就醫重複領取相同藥品,自即日起本保險不予給付
公告主旨:保險對象因處方箋或藥品遺失、毀損,就醫重複領取相同藥品,自即日起本保險不予給付,請貴機構配合辦理。
公告內容:
依據本署104年9月16日健保醫字第1040033701號函辦理。
一、依據「全民健康保險法」第57條規定,保險對象不得以同一事故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。
二、為提升保險對象用藥安全、抑制醫療浪費與不當利用,本署已以病人為中心,分別建置「健保雲端藥歷系統」及「健康存摺系統」,供特約醫療院所、藥局即時掌握病人完整用藥資訊,及供保險對象免費查詢或下載個人最近一年門、住診等醫療資料,引導保險對象做好自我健康管理;另自104年7月起分階段於醫療院所端實施「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」,俾減少重複給藥情形。
三、基於保險公平給付及不重複給付之原則,賦予保險對象善盡保管處方箋、藥品之責,保險對象『領藥』後,因處方箋或藥品遺失(毀損),再就醫重複領取之藥品,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。
四、故保險對象持處方箋至特約醫療院所或藥局領藥時,醫療院所或特約藥局應先以本保險雲端藥歷系統查詢其用藥紀錄,經查於同一給藥期間內,已領取同成分、同劑型之藥品,本保險不予給付,不得向本署申報;如有向保險對象收取上述藥品費用者,應依「醫療法」第22條規定開給收據;惟因本保險雲端藥歷系統資料時間落差(約24小時)致無法確認及符合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」第24條規定之提前領藥或因緊急傷病就醫領藥者,不在此限。
五、前項經特約醫療院所或藥局藥事人員檢視,屬於已『領藥』之重複品項,保險對象如表示不領取,藥事人員仍應依「藥師法」第16條、第17條規定,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,不得自行省略逕為部分調劑。
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醫務管理科 敬啟